面对当前的南海局势,可以考虑在由我国控制的岛礁周围海域选定一个地区,设立国际共同开发区域进行试验性能源开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有所突破,早日打出我国在南海的第一口井、第一桶油和第一立方米气。建议国家设立南海能源开发利用的领导机构,专门研究制定南海能源开发和利用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
王 军
在能源依然是我国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约束条件的大背景下,对于有着“第二个波斯湾”之称的我国南海的能源开发,可以说刻不容缓。为此,调整我国南海能源战略、建立全新的多元化、多层次能源战略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并应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得到有效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对南海周边国家实行睦邻友好政策,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和方针。然而,迄今为止中国的和平善意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相关国家反而趁此机会加速抢占我岛屿、肆意分割我海域、公然掠夺我国的资源。这直接触及了我国长期发展的核心利益,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大局。
比如,对于我国的南海战略和南海政策,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唯有“顶层设计”才可能“纲举目张”。所谓“顶层设计”显然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系统工程,且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前瞻性,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诸多领域。具体来讲,要把南海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来,对南海能源远期、中期、近期开发和利用做出长远、全面、详尽的规划,并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和政策,将南海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到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上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有所突破,早日打出我国在南海的第一口井、第一桶油和第一立方米气。
还有,我们应以实质性行动开发南海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可以考虑利用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技术能力,在目前由我国控制的岛礁周围海域选定一个地区,设立国际共同开发区域进行试验性开发,在以我为主开发的同时,也欢迎有关各方参加,包括南海周边国家以外的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这样才真正体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和方针,从而促使周边国家坐下来与我们商量共同开发问题,并采取实际行动开发南海油气资源,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和主张。
为适应南海局势发展的要求,建议国家设立南海能源开发利用的领导机构,专门研究制定南海能源开发和利用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南海能源开发利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至于多元化、多层次南海能源战略,笔者以为,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重点国有企业为先导和主体,积极主动开发南海油气资源。不妨以重点国有大型企业——例如中海油——为基本载体和开发平台,为开发南海能源打造一个从油气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探、开采、炼制到石油化工的完整产业链,可选择争议最大区域为突破口,牢牢在南海钉上一个又一个坚固的“钉子”,以宣示我主权,遏制相关国家在南海及湾口外肆无忌惮的勘探活动。鉴于南海能源开发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企业的资本金,提升和壮大我国石油企业整体实力。可以考虑拓宽外汇储备使用途径,用于南海能源开发。这里有两个大思路:或直接动用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开展南海能源开发,或通过设立外汇基金的方式间接在海外购买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二,针对深水油气勘探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的特点,国家宜从财税、金融等多方面加大对南海能源开发的支持力度,壮大我国石油工业的整体实力,支持国有大型石油公司扩大规模和开展国际化经营。要在上游资源勘探开发、石油储备政策的实施、增加科研投入、建立重大专项、发展替代能源、参与国际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国家大型石油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技改实力;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为企业开展油气勘查、开发铺路搭桥。采取具体有效的政策,积极支持石油石化企业“走出去”。
第三,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把海南建设成为实施南海能源开发的后方战略基地。海南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具有成为南海能源开发的后方基地的先天优势。要充分发挥海南省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开发南海、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在产业开放、开发以及双边合作等一些经济活动领域,中央可以考虑给予海南省一些必要的授权,把特区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和运作方式向海洋延伸,使之能集中体现并发挥国家对南海能源开发的强大后盾和强有力的支援作用。配合国家及重点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把海南省建设成为南海油气综合开发利用基地,成为国家南部能源战略储备的基地之一。
第四,海峡两岸在南海问题上有共同利益,也有许多共同认识和默契,应求同存异、共谋大局,加强海峡两岸在南海的能源合作,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海洋权益和核心利益。两岸可考虑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共同维护南海渔业资源、维护南海海域的航行安全等方面率先合作。近期可考虑以两岸石油化工企业的合作作为突破口,优势互补、携手开发争议海域,扩大海上合作开采的范围。
第五,以互利双赢为根本宗旨开展卓有成效的跨区域合作。应在前期众多政府间协定的基础上,继续毫不退让地在南海南部海域维护我海洋权益。除在政府层面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其他双边划界协定外,在商业层面,中国石油公司也应积极行动起来,联合区域内外外方石油公司,共同勘探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并不断寻求共同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更有效、更有创造性的新方式、新途径。此外,也可以加强与欧盟国家如德、法在海洋油气和以可燃冰为重点的新能源的合作研究考察,开展深海采矿等新技术的合作研究活动。对于一些勘探开发难度系数较大的,可以引进国外风险资本,以合作促进开放、带动开发,以开放寻求合作、带动发展。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