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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申请的公告
    201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监事单启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单启明监事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鉴于监事单启明先生已提出辞职,公司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其辞职,并填补其空缺。辞职申请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6月17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1-02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就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诉我公司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事利撤回起诉。

      本次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21日,我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动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菊园动迁办”)达成《动迁补偿协议书》,详见我公司2010年12月23日公告(临2010-023)。

      2011年3月23日,我公司收到万事利请求法院撤销我公司与菊园动迁办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书》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详见我公司2011年3月25日公告(临2011-017)。

      三、诉讼进展及裁定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