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监事单启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单启明监事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鉴于监事单启明先生已提出辞职,公司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其辞职,并填补其空缺。辞职申请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6月17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1-02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就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诉我公司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事利撤回起诉。
本次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21日,我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动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菊园动迁办”)达成《动迁补偿协议书》,详见我公司2010年12月23日公告(临2010-023)。
2011年3月23日,我公司收到万事利请求法院撤销我公司与菊园动迁办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书》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详见我公司2011年3月25日公告(临2011-017)。
三、诉讼进展及裁定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