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可继续免营业税
2011-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所谓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合同标的物应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张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