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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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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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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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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的更正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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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合肥步森服饰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向合肥步森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步森”)增资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00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步森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步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肥步森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01448608053006137 ,截止 2011 年 6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贰仟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合肥步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向合肥步森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合肥步森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第一创业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合肥步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合肥步森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合肥步森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每季度对合肥步森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合肥步森授权第一创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冀强、 王勇可以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查询、复印合肥步森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查询合肥步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查询合肥步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合肥步森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合肥步森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第一创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合肥步森、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出具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调查专户情形的,合肥步森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合肥步森、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第一创业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若第一创业发现合肥步森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第一创业有权要求合肥步森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第一创业提醒后合肥步森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第一创业利益的情况下,第一创业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合肥步森、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双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合肥步森或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书面同意,第一创业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第一创业的转让通知到达合肥步森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肥步森、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第一创业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第一创业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