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4号文批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65.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于2011年5月3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第218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于2011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高新区围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技术”)、控股子公司舟山市网新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围海”)连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三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情况:
1、网新围海在民生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901014210010889,截至2011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网新围海沥港渔港投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3101985136050505884,截至2011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6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专用设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围海技术在中国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5358794263,截至2011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围海技术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创新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94130155100000221,截至2011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89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承诺在上述专户开户银行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应方式续存,并通知信达证券。募集资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伟、谭强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及围海技术、网新围海,专户开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信达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