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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新规出炉 独立机构准入放宽
    2011-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周翀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项目等,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销售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11月,监管部门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采纳了部分意见。

      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同时加强了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问题,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项目并明确其收取方式和应遵循的原则,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提高服务质量;还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落实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部分机构建议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和业务扩展尚在探索阶段,起步初期主要还是考虑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设立,对普通自然人暂不考虑其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但办法通过“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留下敞口,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作规定。

      按照办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销售机构的合伙人,均需满足“有从事证券、基金、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管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据悉,监管部门将颁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执行细节予以明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称,监管部门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