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11-017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元(税前),0.09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1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分配利润24,050万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5号
邮编:045000
电话:0353-7080590
传真:0353-70805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