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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获重点贴息支持
    2011-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将对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据悉,《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而修订的。

      财政部表示,《办法》中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明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但不予贴息的情形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根据《办法》,贴息对象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国家级高新区、西部铁路等领域的部分项目,其中国家级高新区的6大类项目可以享受贴息政策。西部地区的国家级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区,则将获得重点贴息支持。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财政部要求,贴息资金下达后,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