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落点
⊙记者 徐明徽 ○编辑 裘海亮
“同行是冤家”,日科化学以侵害发明专利权,将成功叩关创业板的山东瑞丰诉至法院,昨天,日科化学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的内容只有一项,将要求的赔偿金额提高至原来的10倍。
日科化学6月22日午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东日就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两个发明专利权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披露,山东瑞丰生产、销售的“鲁山牌”外包装标有“ACR树脂,PVC加工助剂LP-802”产品,侵犯了赵东日于2005年9月30日申请,2008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号为:ZL200510105276.7,和2005年6月29日申请、2008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号为:ZL200510079818.8、专利名称:聚氯乙烯加工塑化改性剂、制造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生产、使用、销售侵犯赵东日发明专利权产品,并且赔偿日科化学经济损失548万元。
日科化学表示,山东瑞丰侵权的产品在其企业生产、销售量很大,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前景和使用很广泛,普遍使用于管材、型材和板材市场,侵权的严重程度在不断扩大和升级,给日科化学造成了的损失不可估量,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关系的保护。
有意思的是,日科化学第一次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并非548万。6月3日,赵东日对山东瑞丰诉讼请求经济赔偿仅为50万元。然而,山东瑞丰的招股申报稿披露的信息,让赵东日提高了诉讼赔偿请求。
赵东日在6月3日提起诉讼时对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故提出赔偿50万的请求。而后赵东日发现,山东瑞丰于5月27日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了招股说明书,明确了山东瑞丰侵权产品ACR加工助剂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比例。根据招股说明书计算:山东瑞丰2010年加工助剂销售收入为2.28亿元,该项收入2010年净利润约为7.99%,按侵权产品占加工助剂最低30%的比例计算,山东瑞丰的侵权获利为548万元。按此推算,赵东日将赔偿金额从50万提高至548万。
山东瑞丰是一家精细化工企业,主营业务是高性能PVC助剂,产品主要分为PVC加工助剂及抗冲改性剂两大类,包括加工ACR、抗冲ACR及抗冲MBS;5月30日,公司创业板IPO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山东瑞丰此次拟发行13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5350万股。2008-2010年营业收入为2.94亿元、3.96亿元、5.58亿元;净利润1497.44万元、3440.48万元、4367.17万元。
日科化学披露,在诉讼终结后,赵东日会立即将上述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在专利转让前,许可日科化学(包括其下属企业)无偿独家使用。该专利权虽从名义上未过户于日科化学,但在实际中,该专利权已由公司控制、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