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1-025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3日在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共计代表股份233,616,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0.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东12家,代表股份数233,616,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7%;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数量为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裁宋希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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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孙希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