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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 33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将下调 柴油和航空煤油零关税
  • 上海已拟定
    启运港退税试点配套操作方案
  • 正视我国土地问题的三个“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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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 财政部发文
    引导企业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6月北京楼盘集中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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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33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将下调 柴油和航空煤油零关税
    上海已拟定
    启运港退税试点配套操作方案
    正视我国土地问题的三个“难以为继”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发文
    引导企业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6月北京楼盘集中入市
    《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出台 计划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500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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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备案或核准
    201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国资委出台央企境外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央企在海外的投资行为有望得到较好规范。国资委近日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央企在境外的各种投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备受关注的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交易行为也将被严格规范,需上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这一规定与此前一些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导致亏损的案例直接相关。

      同样需要备案或核准的,还有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

      个人境外代持的行为也将得到规范。《办法》指出,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央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企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此外,《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应当遵循央企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央企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央企“走出去”步伐加快,是《办法》出台的大背景。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0年底,约100家央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纯境外单位资产和营业收入迅速增长。2009年,央企境外资产总额占央企总资产的19%,当年实现的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

      但与此同时,央企“走出去”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风险。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央企“走出去”过程中,存在国际化经营能力普遍不足,国际化的人才短缺,央企经营层对国外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往往不熟悉等方面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央企境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国资委还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