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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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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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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版)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7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殷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服电话:400-88111-77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886.62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5=10,005份

    即:该投资人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时的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场内认购时的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