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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1-00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70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8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66万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人民币2,669.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96.1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1】017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四家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59 1594 5110 804,截止2011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807 0141 7001 6396,截止2011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6,272.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 1515 2000 5250 8886,截止2011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7,123.4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部分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3 0922 3810 0050 731,截止2011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部分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涛、徐克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信达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信达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 月31日解除)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