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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建设辽宁省辽阳市华峰工业园项目
    投资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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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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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5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95,580,509.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9,919,490.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资金人民币65,171.98万元,此次超募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19.97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3-0029 号《验资报告》。

      2011年1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21,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14,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11年3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用于建设年产5万吨新型装饰材料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6,500万元,建设年产5万吨新型装饰材料生产线,截至2011年6月10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本金)为27,319.97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新型装饰材料生产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0311345131,截止2011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15,045,813.33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万吨新型材料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其中通知存款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期限3个月的定期存款为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期限6个月的定期存款为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李建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