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1-02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1、提出新提案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比例、提出的时间
本次会议新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3082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5%,提出新提案的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
2、新提案主要内容
本次会议新提案的内容为:
第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你公司实施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原43107.6646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6039.9640万元人民币。
第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1)第二条原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0001104191。
变更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200000014516。
(2)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107.6646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39.9640万元。
(3)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43107.6646万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56039.9640万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68449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鸣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39012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反对票1816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2684491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票2684491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1)第二条原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0001104191。
修改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200000014516。
同意票2684491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107.6646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39.9640万元。
同意票2684491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43107.6646万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56039.9640万股
同意票2684491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先生、陈晓玲女士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