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30日将结束,无论结果如何,本次个税改革的进程都可谓已经过半。但依然停留在提高个税起征点,小幅调整级次级距和税率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似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
在29日由中国社科院财政贸所举办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首发式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尽快启动个税向综合制方向改革,作为财税研究权威机构的财贸所也推出了个税综合制改革的财贸所方案。
现行税率难以适应社会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陈佳贵在昨日会议上直言,当了八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了三次个税法修正案,个税法的频繁修订,说明现在的个税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了。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个税主要有五方面的作用,包括筹措财政收入、增强经济稳定性、培养纳税意识、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和调节收入差距,但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6%左右,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以后与88%的工薪阶层无关,培养纳税意识作用无从谈起,个税法修正案二审草案也没有体现出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导向。
历经多次改革,个税却仍然没有迈出综合制改革的一步,这让研究财税问题的专家们感到十分着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个税向综合制改革已经到了火烧眉毛的时候了。”
高培勇指出,从1996年第一次提出个税要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改革以来,已经过去了近16年的时间,个税几次修改仍然只是提高起征点,虽然本轮修改既提高了起征点,又调整了级次级距和税率,但也只是纠结状态下的妥协方案,是对个税的“小步微调”。
“在当前通胀压力下,收入分配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个税如果再不进行大的改革,将给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挑战。”高培勇称。
渐进推进个税综合制改革
针对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社科院财贸所在当日推出了个税改革的财贸所方案。据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介绍,财贸所方案的特点是在现有分类制基础上渐进式迈向综合制改革。
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财贸所课题组建议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这部分人群的部分所得项目进行年度会算清缴。在纳入综合计征的所得项目的选择上,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实现中等范围综合计征。“这样可能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张斌认为。
同时,为了降低初始方案的征管成本,课题组建议综合累进税率要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保持一致,起征点也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尽可能实现综合计征的最终税负与预扣款基本一致,不需要退补税款。如果确实需要退补税,则退税部分由中央承担,补税交给地方。
在初始方案基础上,财贸所课题组建议渐进地推进综合制改革:长期保持年所得12万元的综合计征门槛,随着居民收入增加,越来越多人将跨入这一门槛;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更好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适时调整分类计征和综合计征项目的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财贸所的这一方案得到财税专家的普遍认可。贾康认为,一步就实现较高程度的综合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先确定每个人的赡养系数,在这个基础上按家庭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也认为,以往谈及个税向综合制改革的难题时,不少人都认为是因为税收征管能力弱,但这并不是根本,关键是要先启动。据刘佐介绍,发达国家在启动个税综合制改革之时,征管条件也很有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启动个税综改时,也同样是“摸着石头过河”,越南的个税制度是向我国学习的,但越南也已经实现了综合计征。
“在个税改革方面,能不能向我们的学生学习?”刘佐说。这句话引起了高培勇的共鸣。高培勇说,尽管推进个税向综合制改革有一定难度,但有那么多的国际经验可以学习,还有越南的先例,再加上我国学术界长达十余年的探索,个税向综合制改革不能再停留在“坐而论道”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