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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要公告
    2011-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1-46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如期按照《关于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约定付款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完成付款。

      2)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11年9月30日。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泓泽能否在7月10日前如期向甲方支付额外5000万元定金,存在不确定性;能否如期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6.5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海泓泽何时能够按照有关协议和承诺将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9.64%股权、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或“乙方”)与郭文军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于2011年3月27日签署《关于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详见公司2011年3月30日公告)。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向甲方支付叁亿元(3亿元)定金后,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贰拾柒亿元(27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甲乙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并在交割日后2日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甲方(郭文军)已经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良好地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各项合同义务。但因上海泓泽未能如期完成融资,无法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调整和修改,达成《郭文军与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对《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中5.1款“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叁亿元(3亿元)定金后,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贰拾柒亿元(27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甲乙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并在交割日后2日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逾期将股权转让款存入共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除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外,本协议自动终止。”修改为: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叁亿伍仟万元(3.5亿元)定金后,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贰拾陆亿伍仟万元(26.5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甲乙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并在交割日后2日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逾期将股权转让款存入共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除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乙方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再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万元。该款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时予以扣除。

      3、经甲乙双方明确: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3.5亿元定金在2011年9月30日前用于抵作股权转让款。

      4、倘若乙方未能在2011年7月10日前再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万元,甲方已经收取乙方的3亿元定金不再返还,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终止执行。

      5、倘若乙方未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贰拾陆亿伍仟万元(26.5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甲乙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 甲方已经收取乙方的3.5亿元定金不再返还,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终止执行。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泓泽能否在7月10日前如期向甲方支付额外5000万元定金,存在不确定性;能否如期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6.5亿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海泓泽何时能够按照有关协议和承诺将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9.64%股权、内蒙古大漠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