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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元) | 费率 |
M<50万 | 0.8% |
50万≤M<200万 | 0.4% |
200万≤M<500万 | 0.2%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0.8%,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0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5.63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含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 费率 |
M<50万 | 1.0% |
50万≤M<200万 | 0.6% |
2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年) | 费率 |
Y<1 | 1.5% |
1≤Y<2 | 1.0% |
2≤Y<3 | 0.5% |
Y≥3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80=8,777.4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777.4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保本
一、保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即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本金额为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加计募集期利息后的总金额。
保本周期是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是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0.8%,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认购份额到期,则认购保本金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0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 份
认购保本金额=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 募集期利息 = 10,000+5 = 10,005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则其认购保本金额为10,005元。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赎回、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十部分 保本的保证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4月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营业范围: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履约担保、专项担保、为上述担保业务提供联合担保、反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袁明杰
联系电话:023-6382102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200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 元
201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 元
二、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13.03亿元,不超过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061,481,658.09元)的25倍。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全文见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附件。
1、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被保本的基金资产总额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范围
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下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6、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开立履约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并按照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率)提取履约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在每月收到管理费后的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上述专用银行账户。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保证人应开立履约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并按照保证人收取的担保费的50%提取履约风险准备金。保证人的风险准备金在每月收到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担保费后的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上述专用银行账户。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承担保本责任, 且根据本合同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1)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风险准备金);
(2)保证人调度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风险准备金)。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详见本章第三条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本、保证义务, 向其追偿。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保本周期到期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第十八部分“保本周期到期”。
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除“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含该日)进行赎回、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八、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更换保证人应首先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予以审议。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特定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的保本底线的基础上,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7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基于可转债投资的OBPI策略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来实现基于期权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 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OBPI策略。因此,本基金采用的是基于可转债投资的OBPI策略,即本基金以可转债所隐含的看涨期权代替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所要求的看涨期权,利用可转债自身特性来避免因为频繁调整低风险资产与风险资产配比带来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层面,积极参与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选择对应发债公司具有良好发展潜力或基础股票有着较高上涨预期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在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充分攫取内在的期权价值。
本基金采用转股溢价率(可转债价格相对于转换成股票后的当前价值的溢价程度)、纯债到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债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本基金采用这些指标确定可转债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并根据本基金的保本机制动态调整可转债资产的配置比例。
简单来说,一般意义上的OBPI策略主要是指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同时买入持有一部分看涨期权,其中债券部分到期价值满足保本资产的规模要求,期权价格上涨则为本基金带来额外收益。但由于国内尚未推出股票期权,因此本基金通过可转债内含看涨期权的特质,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加上一部分可转债的方式以实现OBPI策略。可转债具有债券和期权的双重属性,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获取本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资本增值。
2、可转债与股票替代的TIPP策略
本基金资产分为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两类。其中,本基金对可转债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来确定是否属于风险资产或低风险资产;除可转债外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属于低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属于风险资产。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实现保本目标,以下简称TIPP策略,该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低风险资产的最低配置)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同时,本基金将选择转换溢价率较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但当可转债市场无投资合适品种时,本基金将用股票资产部分或全部代替可转债的TIPP策略实现组合保险目的。
本基金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低风险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低风险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本基金的TIPP策略相对CPPI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CPPI策略。
用更简单的方式说,TIPP策略就是用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收益作为可以损失的风险资本,去股票等风险资产市场搏取更高的收益,当在风险资产获取一定收益后不断提高低风险资产的投资以锁定已有收益。
比如一个基金的初始资产为100万,如果用95万投资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可以获得5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5万元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实际应用中,以股票为主的风险资产不可能亏损100%,因此,可以对低风险资产的收益进行放大后,投资于风险资产市场。
当一定时间后,如果风险资产获得收益,比如由最初的5万元增长到1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资产进行重新调整。此时的基金总资产增长至105万元,如果用99万投资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可以获得6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则可以用剩余6万元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基金到期时也会保证105万元的资产不亏损。这样,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债券等低风险资产来锁定基金资产的收益。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低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本基金中可转债占风险资产的比例,以及放大倍数的调整将参照可转债的转换溢价率以及股票替代部分的估值情况来确定。
当可转债转换溢价率较小时,本基金的全部风险资产可用该类可转债配置;转换溢价率过高时,本基金将降低放大倍数。若同时采取股票替代策略,则还将结合股票市场估值情况,调整放大倍数:在估值过高时,降低放大倍数;而在估值过低时,提高放大倍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基金,因此,本基金将主要挑选较为稳健的股票投资品种,避免投资于成长性较差、风险相对较高的ST股票和*ST股票(重组成功但尚未摘帽的除外),以达到稳健投资的目标。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财务指标、成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负债比、自由现金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带来的现金增长比例、无形资产比重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本产品考察该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进入与退出的壁垒高低,商誉和品牌是否具有影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本基金将重点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公司的新产品面向的是新兴市场还是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该上市公司有无价格优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
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合理的股权结构、良好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央票、国债、企业债券类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结合保本周期运作要求,采用目标久期匹配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通过适时选用子弹、杠铃、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中长期目标久期管理的前提下,也将根据利率预期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当前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此外,本基金还将采用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在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采用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并通过回购套利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提高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六、转型后“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精选投资,并分享其成长过程所带来资本增值。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具有竞争优势、独特商业模式以及良好公司治理等等基本要素。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力争获取当期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四)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本产品全面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基本面、市场与行业估值、市场资金、以及市场情绪四个层面,确定未来市场可能的变动趋势。调整当前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对股票投资部分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五)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体系实现,重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收益。
1、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基本面指标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行业基本面筛选主要包含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内竞争态势分析等方面;而对于行业政策因素,行业收入及税前利润增长等基本面情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策扶持、突发事件等因素都会导致行业的生命周期发生相应的叠加或者蜕变,而改变原有的生命周期轨迹,从而行业内竞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本基金在实际的行业配备中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因素。
2、行业估值筛选
本基金的行业估值筛选主要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根据各个行业的历史数据和成长性,重点关注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行业平均市净率等指标的分析,确定行业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势的行业。
本基金还会定期与不定期地跟踪影响行业相对估值的各种因素,如行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资本成本等。当行业估值水平与其影响因素发生背离时,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行业。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六)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财务指标、成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负债比、自由现金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带来的现金增长比例、无形资产比重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本产品考察该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进入与退出的壁垒高低,商誉和品牌是否具有影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本基金将重点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公司的新产品面向的是新兴市场还是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该上市公司有无价格优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合理的股权结构、良好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八)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九)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本基金转型为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时或未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若本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处不同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本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更换保证人;或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存续条件是指: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做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3、继续持有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到期操作期间
1、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如本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到期选择操作期间。
2、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1)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2)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部分基金份额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持有的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指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加计募集期利息后的总金额。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或默认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若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即保本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过渡期申购金额M(元) | 费率 |
M<50万 | 0.8% |
50万≤M<200万 | 0.4% |
200万≤M<500万 | 0.2%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持有的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确认;对于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按其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