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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
    侵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 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股票简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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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
    为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的个人网银、移动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收储进展的公告
  •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险续保情况的公告
  •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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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
    侵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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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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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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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收储进展的公告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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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
    侵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2011-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三联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11-27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

      侵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小股东诉公司原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定于2011年6月2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开庭审理,后开庭时间被省高院延后。

      2011年6月30日,省高院下发(2010)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称,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查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公司与三联集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该案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权属认定问题。该案须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本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将积极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证券简称:*ST三联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11-28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科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或“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送达的(2008)历民重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书》。

      历下法院就原告江苏新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江苏新科”)诉被告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重新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历下法院受理了原告江苏新科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提出的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第一被告三联配送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2,805,444元及利息。

      由于公司也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且向原告出具过商品实收单,原告追加公司为第二被告,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本案的受理及审理情况

      历下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三联配送支付原告本金2,805,444元及利息,并判令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9年9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3月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历下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历下法院重审。

      历下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后,下发(2008)历民重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三联配送向原告江苏新科支付所欠货款本金2,805,444元及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