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1-03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456.9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7月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87号”文核准,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0万股,并于2010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350万股。网下配售的670万股限售三个月已于2010年10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11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公司总股本13,35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实施每10股转增3股,每10股派1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实施了该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6月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6月2日。此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3,350万股增加至17,355万股,详见2011年5月2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2010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洲管道总股本为17,355万股,其中发行前限售股份总数13,000万股。
二、公司股东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其所持股份进行了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洲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淦荣、俞锦方、徐水荣、周新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发行人法人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顾苏民、俞敏鸿、沈百方、沈永泉、钱利雄、吴巍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张鸣林等其他十二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不存在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并且不存在本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7月6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456.9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0名。
4、本次股权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 1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26,000,000 | 26,000,000 | 质押26,000,000 |
| 2 | 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 | 3,900,000 | 3,900,000 | |
| 3 | 张鸣林 | 1,430,000 | 1,430,000 | |
| 4 | 高永志 | 1,300,000 | 1,300,000 | |
| 5 | 顾苏民 | 1,040,000 | 1,040,000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6 | 邹锦良 | 1,040,000 | 1,040,000 | |
| 7 | 沈百方 | 1,023,100 | 1,023,100 | 监事 |
| 8 | 汪友时 | 955,500 | 955,500 | |
| 9 | 沈永泉 | 943,800 | 943,800 | 监事 |
| 10 | 沈荣华 | 897,000 | 897,000 | |
| 11 | 徐金芬 | 832,000 | 832,000 | |
| 12 | 郑 荣 | 821,600 | 821,600 | |
| 13 | 钱利雄 | 663,000 | 663,000 | 监事 |
| 14 | 陆群亚 | 650,000 | 650,000 | |
| 15 | 赵 华 | 650,000 | 650,000 | |
| 16 | 沈树方 | 640,900 | 640,900 | |
| 17 | 沈建东 | 546,000 | 546,000 | |
| 18 | 俞敏鸿 | 533,000 | 533,000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19 | 史根发 | 508,300 | 508,300 | |
| 20 | 吴巍平 | 195,000 | 195,000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合计 | 44,569,200 | 44,569,200 |
注:作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故以上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严格履行所做承诺。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洲管道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金洲管道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洲管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洲管道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