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热电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公告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1--016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热电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性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解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的热力、电力需求,建设配套建设热电项目,并为满足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和宁波地区禁限燃煤项目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或“乙方”)近日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 或“甲方”)签订了《宁波海越天然气热电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
一、协议双方简介
1、能源集团是专业从事能源行业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以电力为主业,煤炭及运输、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科工能源服务业为辅业。企业总资产超过一千亿元,电力装机超过2000万千瓦,具有雄厚的实力,在电力建设、生产运行方面有丰富的人才、技术资源优势。
2、宁波海越(本公司控股51%)是为建设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已获准备案(甬发改备[2011]53号《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要以丙烷、混合碳四为原料,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主要产品为丙烯、聚丙烯、甲乙酮、异辛烷等。公司建址在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内,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
二、意向协议书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资合作开发建设宁波海越配套天然气热电项目,由甲方控股,乙方参股,原则上甲方控股比例不高于65%,具体股比在正式签定投资协议时明确。
2、项目的建设规模,按满足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用热需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化工园区其他热用户的需求;开展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查后确定。项目建成投运后,合资公司确保对乙方的供电和供热。
3、本意向书签订后,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由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前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以甲方为主,乙方参与。
4、项目前期费用,暂按双方确认的股比出资。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小组提出费用计划,报经双方批准后,设立专门账户,及时注入资金,专款专用。由前期工作小组支配。
5、项目前期开发工作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甲方主要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专题研究工作,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衔接,以获得天然气用量,相关部门的支撑性文件,项目核准相关事宜等工作;乙方主要负责与宁波地方政府及项目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做好项目的各项政策处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
6、项目的建设用地,在乙方已有土地上进行选址,面积范围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其方式待以土地有关部门沟通后,双方再协商确定。
7、合资公司享受甲方集团系统内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蒸气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
8、项目争取在2011年底前核准,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7月前投产。
三、合作意向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该热电项目如实施能较大地缓解宁波海越大量的热力、电力需求(其中一期用气:中压蒸汽4.0Mpa/425℃,400t/h;低压蒸汽1.0 Mpa/250℃,100t/h;用电负荷5—6万千瓦),对公司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配套建设热电项目是非常必要的。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的合作依据;最终是否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有待于进一步的协商,因此项目的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意向协议书涉及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波海越天然气热电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