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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三联大股东承诺五年内解决同业竞争
    2011-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春晖 郑义 ○编辑 邱江

      公司已就“三联”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记者 王春晖 郑义 ○编辑 邱江

      

      一直饱受同业竞争困扰的*ST三联终于得到了大股东国美电器的“定心丸”。*ST三联今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美电器在*ST三联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的前提下,将在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五年之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彻底解决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随着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三联”商标问题也将得以彻底消除。

      据公告,国美电器将通过与*ST三联进行吸收合并;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将*ST三联原有业务剥离,建立新的主营业务;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6月24日,济南中院就*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关于三联集团停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ST三联在今日公告中表示,就此案公司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ST三联表示,公司作为商业零售企业,赢得消费者靠的是良好的消费体验和售后服务,“三联”商标对公司经营的贡献有限。

      *ST三联称,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时曾承诺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约定在该商标有效注册期内授权公司无偿独占使用,并由三联集团承担商标到期续展费用,如三联集团拟放弃该商标所有权,应事先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偿转让给公司。但三联集团违背当时重组承诺,继续利用该商标自开门店或授予他人开设门店,并有意混淆消费者对两个“三联”的认识,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三联集团将“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排除经营干扰。

      6月30日,山东省高院以*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诉讼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ST三联称,三联集团以公司中小股东代表为被反诉人,以公司为第三人,就本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终止2003年三联集团与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要求公司中小股东代表与公司连带赔偿反诉人损失100万元。*ST三联表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为国家工商局核准、山东工商局注册,“三联”商标纠纷对公司名称的现时使用不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