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额年金在沪试点销售规定
⊙记者 黄蕾 ○编辑 颜剑
“洋保险”变额年金引入中国后,其复杂的产品结构和风控模式,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一大考验。为防止变额年金重蹈当年个别投连险销售误导的覆辙,作为首批变额年金试点地区之一的上海,近日悄然出台了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保监局近日向在沪寿险公司下发的通知,取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资格并拟在上海市场销售的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10个工作日,应向上海保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下内容:变额年金的保险合同样本、投保单样本及宣传资料样本;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渠道;依据风险评测制度制定并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样本等。
此外,上海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接受客户咨询的人员,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不得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介绍为“保本的投连险”;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情况,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允许趸领;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有关情况。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益费用等。上述说明情况,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设置销售人员退出机制。严格禁止不具备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的销售人员采取挂单方式违规展业,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一次为他人挂单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暂停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后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则不得再与其续签变额年金保险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