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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业操守
    2011-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下同)职业操守,提高董事会秘书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上市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本职业操守所称董事会秘书是指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加强学习,自觉参加董秘后续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自觉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推动公司激励机制建设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密切与投资者的联系,做好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保证与投资者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防控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十一条 积极为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献计献策,协助董事会筹划、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事务。

      第十二条 依法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行使职权,避免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履职过程中,确保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系不中断。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上海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活动。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

      20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