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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直投试点“转正” 证监会明确监管重点
    2011-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周翀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监会8日宣布将券商直投业务由试点转入常规监管。这意味着除去现有的34家试点公司外,其他证券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证监会当日还发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明确直投业务常规监管配套要求。分析人士认为,直投业务常规化,将促进券商直投业务规模快速扩大,有利于拓宽券商收入渠道,改善券商收入结构,平抑市场波动对券商业绩的影响。

      证监会于2006年9月确立试点原则,允许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截至目前,已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注册资金216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看,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运转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具备了由试点纳入常规监管的条件。为控制投资风险,证监会制订了作为配套监管规则的《指引》,明确了重点监管要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法人隔离,防止直投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限定投资规模,要求券商对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净资本的15%。

      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做到“两独立、两隔离”,即人员独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部专职,严禁证券公司投行等业务人员违规从事直投业务;决策独立,限制证券公司在直投子公司投决会中的人员数量,禁止投行人员担任投决会成员;信息隔离,禁止券商泄露敏感信息,为直投子公司投资提供特殊安排;业务隔离,券商自担任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实质开展业务起,直投子公司不得再对其进行投资。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应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限定投资者数量,单只直投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个,且限于通过私募方式寻找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寻找投资者;要求资产托管,即直投基金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托管;要求基金不得负债经营等。

      转入常规监管后,证券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设立直投基金只需向监管局报备,监管局将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券商及其直投子公司达到《指引》要求。对于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规模并无限制,但直投基金的设立将依照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能力,循序渐进地推开。

      (相关报道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