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1-028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新路桥”)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1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于2011年7月7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本次增发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不超过2,490.66万股,发行价格为16.06元/股,预计融资规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本次增发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为“北新增发”,申购代码为“072307”。
本次增发采取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1.3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上配售比例与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申购日为2011年7月11日。“北新路桥”股票停牌时间为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7月13日。
2011年7月1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总量、有效申购总量、参与网上、网下申购投资者的获售情况等。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本次增发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关于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8日(T-1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10:1.3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2,462.85万股,占本次增发2,490.66万股的98.88%。公司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按照2011年7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1、公司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简称“北新增发”,申购代码“072307”。
2、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并全额缴纳申购款。申购款=申购股数×16.06元/股。
三、关于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的规定
除公司原股东可行使优先认购权之外,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还可以参与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分为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网上申购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245.66万股。网上股票申购简称为“北新增发”,申购代码为“072307”。每个资金帐户必须按发行价格和申购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股数×16.06元/股。
若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购权合并计算,并在其中一家证券营业部报价申购。
2、网下申购
网下申购的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和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股数为15万股,超过15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245万股。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最低认购股数为1股。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填写《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申购表可从www.ebscn.com网站下载),并于2011年7月11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每次传真后,请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予以确认。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021-23010272,本次发行的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21-22167053、22169496、22169145。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1年7月11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申购款=申购股数×16.06元/股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户名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账户账号 | 8001 0067 5628 026 001 |
收款账户开户行 |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
汇入行联行行号 | 403 03 |
人行跨行支付号 | 1042 9000 3033 |
同城交换号 | 044 036 |
收款银行联系人 | 张伟峰 |
收款银行查询电话 | 021-6329 8126 |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北新增发”以及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号码。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号码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四、特别说明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