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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11-临16号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

      ■

      ● 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6月23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63,295.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股利3,164.76万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股东山西亚宝投资有限公司本次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4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

      2、咨询电话:0359-3388071 传真:0359-3388076

      3、联系人:杨英康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