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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0096 公司债代码:126003 编号:临2011-032

      A股简称:云天化 公司债简称:07云化债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29号文核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十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3,513,229股A股股份(“本次A 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93元,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5,992,195.9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9,212,430.0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90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与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本次A股发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富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复材”)将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的年产 30,000 吨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为规范公司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珠海复材、中金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开户银行”)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2010年8月27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153,000,000元对珠海复材进行增资,投资建设年产30,000吨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1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全额置换该笔增资款。截至2011年6月29日,珠海复材已使用该笔资金中的30,088,337.36 元用于以上项目投资,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113003516010005959。截至2011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122,911,662.64元。该专户的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30,000 吨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珠海复材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珠海复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珠海复材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珠海复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和珠海复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和珠海复材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阳、陈泉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珠海复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珠海复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珠海复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和珠海复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六、珠海复材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和珠海复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珠海复材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珠海复材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公司发现公司、珠海复材、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珠海复材、开户银行及中金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