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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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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8号文核准,2010年5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0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3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680,000,000.00元,发行费用合计50,997,727.09元,其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佣金、保荐费用合计41,213,297.00元,兆驰股份其他发行费用9,784,430.09元,扣除上述50,997,727.0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29,002,272.9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鹏所验字[2010]208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10]25号文),其中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从发行收入中扣减;但“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已对在发行费用中列支的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共计4,356,979.00元调整至当期损益,并已于2011年4月12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退回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3,359,251.91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0年6月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百花园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0-007号公告。

      为方便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201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1-047号公告。2011年7月12日,公司与保荐人国信证券及两家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调整后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账号和用途分别为: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火车站支行,账号为36001050330052501739,截止2011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2,977,846.09元, 用于数字机顶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账号102013512010003773,截止2011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人民币119,498,761.94元,用于蓝光视盘机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19,498,761.94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或不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甘燕鲲、李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