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201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宦璐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宦璐 ○编辑 刘玉凤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设定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各省(区、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债务将秉承的三大基本原则是: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
据称,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地(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