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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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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4月11日下发的《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一、绪言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于当日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清算账户: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其业务类型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业务的确认、手续费分成,以及保本赔付等款项的收付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认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0、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4、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5、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6、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7、《保证合同》: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5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后),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1、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所对应的时间区间,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2、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4、保本到期选择期: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期选择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5、过渡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且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6、过渡期申购期:指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25个工作日,过渡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57、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转换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58、过渡期申购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9、到期换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60、组合保险策略: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参与市场上升的资产配置策略

    6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2、日:指公历日

    63、月:指公历月

    6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6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可赎回金额: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为该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与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积

    7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200120

    设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李晓琳

    电话:(021)688818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员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管理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以及人事行政部六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宝钢集团,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和金元证券有限公司。2005年至今,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Karel Heyndrickx先生,董事。大学毕业。曾任职于比利时Boerenbond集团,ABB 保险,KBC保险等公司,2004至2009年任KBC集团组织部门总经理,2009年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Johan Dewolfs先生,董事。大学毕业。曾任职于KBC Bank。2009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彭张兴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政府证监处高级主任,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2003年至今,任彭张兴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谢德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1975年至今,任美国斯坦福大学金融风控教授。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