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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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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 11版)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0%)= 4,950.50元,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认购份额=(4,950.50+2)/1.000=4,952.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2.50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且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2%,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申购份数=98,814.23/1.030=95,936.15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保本周期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出本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担保费的支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日历天数。

    2、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经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3、保本案例

    1、案例一

    (1)假设

    1)本基金在2011年2月7日开始募集,3月7日募集结束。

    2)本基金在2011年3月9日成立,则保本到期日为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8日、9日为周末)。

    3)2014年3月11日开始至3月24日为本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4)投资者甲于2011年2月7日(认购期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投资者甲认购资金于募集期的利息为1元),本基金2011年12月3日分红为0.03元每基金份额,投资者乙于2011年12月4日申购本基金1000元(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投资者丙于2011年12月7日,选择自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1000份(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假设此笔转换支付申购补差费10元)。投资者甲于2012年1月8日赎回本基金100份,其剩余的基金份额持有到期;

    5)投资者甲、乙和丙在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内的2014年3月11日同一天赎回。

    (2)投资者的保本额

    投资者甲:

    净认购金额=1,000/(1+1%)=990.10元

    认购费=1000-990.10=9.90元

    募集期利息=1元

    认购份额=(990.10+1)/1.000=991.10份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991.10-100=891.10份

    保本额=891.10/991.10×(990.10+9.90+1)=900.00元

    投资者乙、丙:

    本基金管理人不向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的保证,故不计算其保本额

    (3)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投资者甲: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891.10×1.250=1113.88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891.10×0.03=26.73元

    C=保本额=900.00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甲于2014年3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为0;

    投资者乙、丙:不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0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891.10×0.800=712.88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891.10×0.03=26.73元

    C=保本额=900.00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900.00-(712.88+26.73)=160.39元

    故投资者甲于2014年3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甲赔付160.39元,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投资者乙、丙:不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

    2、案例二:

    (1)假设

    1)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3月10日到期。2014年3月11日开始至3月24日为保本到期选择期,2014年3月25日至当年4月10日为过渡期申购期,2014年4月10日为到期换算日(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6.98亿元,基金份额总额为15亿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元)。

    2)第二保本周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至。保本到期选择期为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24日

    3)投资者丁于2014年3月24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份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投资者戊于2014年3月25日(过渡期申购期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1元),投资者己于2014年3月25日(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共计1000份,支付申购补差费10元;本基金2014年12月4日分红为0.03元每基金份额;投资者丁、戊、己于2015年8月6日分别赎回基金份额100份(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4)投资者丁、戊和己在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内的2017年4月11日同一天赎回其剩余基金份额。

    (2)投资者的保本额

    投资者丁: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1,698,000,000/1,500,000,000)/1.000=1.132

    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数=1000×1.132=1132份

    持有到期份额数=1132-100=1032份

    保本额=1032×1.000=1032.00元

    投资者戊:

    净申购金额=1000/(1+1.20%)=988.14元

    申购费=1000-988.14=11.86元

    申购份额=988.14/1.131=873.69份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1,698,000,000/1,500,000,000)/1.000=1.132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873.69×1.132=989.02份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数=989.02-100=889.02份

    保本额=889.02/989.02×11.86+(889.02×1.000)=899.68元

    投资者己:

    转换入本基金份额=1000份

    申购补差费=10元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1,698,000,000/1,500,000,000)/1.000=1.132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1000×1.132=1132份

    持有到期份额数=1132-100=1032份

    保本额=1032/1132×10+(1032×1.000)=1041.12元

    (3)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投资者丁: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1.250=1290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元

    C=保本额=1032.00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丁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为0;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0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0.800=825.60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元

    C=保本额=1032.00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1032.00-(825.60+30.96)=175.44元

    故投资者丁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丁赔付175.44元,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赔付方式亦将相应发生变更。

    投资者戊: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889.02×1.25=1111.28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889.02×0.03=26.67元

    C=保本额=899.68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戊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为0;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889.02×0.80=711.22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889.02×0.03=26.67元

    C=保本额=899.68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899.68-(711.22+26.67)=161.79元

    故投资者戊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戊赔付161.79元,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赔付方式亦将相应发生变更。

    投资者己: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1.250=1290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元

    C=保本额=1041.12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己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为0;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00元

    A=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00×0.800=825.60元

    B=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元

    C=保本额=1041.12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1041.12-(825.60+30.96)=184.56元

    故投资者己于2017年4月11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戊赔付184.56元,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赔付方式亦将相应发生变更。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将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招募说明书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本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四)“中投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 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 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 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0年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42.68亿。

    截止2010年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334.01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3)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渡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优化CPPI”)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CPPI”)的改进。传统CPPI由Perold(1986)及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将组合净值和安全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即风险乘数(Multiple)——的资产——即风险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CPPI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风险乘数×(组合净值-安全底线)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传统CPPI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CPPI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CPPI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CPPI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CPPI将传统CPPI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CPPI可以有效的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优化CPPI图示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1600万,无风险利率为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20.16亿元,期初的安全底线为18.417亿元(■)。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CPPI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2, 则本基金将投资3.166亿元((20-18.417)×2)于风险资产,剩余16.834亿元(20-3.166)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4.169亿元,债券价值为2.665亿元。

    假定三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2%、10%,即保本资产17.171亿元(16.834×1.02),风险资产3.483亿元(3.166×1.1),基金资产净值为20.654亿元(17.171+3.483)。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18.556亿元(■)。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4,则本基金将投资8.392亿元((20.654-18.556)×4)于风险资产,12.262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7.28亿元,债券价值4.982亿元。

    假设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别为5%、-2%,即保本资产为12.875亿元(12.262×1.05),风险资产8.224亿元(8.392×0.98),基金资产净值为21.099亿元(12.875+8.224)。此时的安全底线为18.981亿元(■)。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6.354亿元((21.099-18.981)×3)于风险资产,14.745亿元(21.099-6.354)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0.305亿元,债券价值为4.440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24亿元,则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为20%(仅为解释优化CPPI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20%为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现实中,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20%,也可能低于20%)。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战略性资产配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证券选择

    (1)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下转B13版)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0%
    100万(含)-500万0.8%
    500万(含)-1,000万0.4%
    1,0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2%
    100万(含)-500万1.0%
    500万(含)-1,000万0.5%
    1,0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2.0%
    1年(含)-2年以内1.6%
    2年(含)-3年以内1.2%
    3年(含)以上0.0%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00%
    500万≤M<1,000万0.60%
    M≥1,0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0.50%
    1年<持有期≤2年0.25%
    持有期>2年0%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年以内2.0%10,300206.0010,094.00
    1年(含)-2年以内1.6%10,300164.8010,135.20
    2年(含)-3年以内1.2%10,300123.6010,176.40
    3年(含)以上0.0%10,3000.0010,300.00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