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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简称:新疆众和 证券代码:600888 编号:临2011-018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44 号)核准,公司实施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82,619,997.0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31,271,623.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1,348,373.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五洲松德证验字[2011] 2-053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7月13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方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树军、于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每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