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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
电话:010-6657437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贸大厦2307室
电话:021-50472350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璟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樊淑华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47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12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3% |
100万≤M<500万 | 1% |
M≥500万 | 1000元/笔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3%,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3%)=98,716.6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716.68=1,283.32元
认购份额 =(98,716.68+50.00)/1.00 = 98,766.68份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5% |
100万≤M<500万 | 1.2% |
500万≤M<1000万 | 0.3% |
M≥1000万 | 1000元/笔 |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0-364 | 0.5% |
365-729 | 0.25% |
730及以上 | 0%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份数 |
10,000元 | 1.5% | 9,852.22元 | 147.78元 | 1.000元 | 9,852.22份 |
10,000,000元 | 1000元 | 9,999,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9,999,000份 |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 | 净赎回金额 |
10,000 | 1.000元 | 100天 | 0.5% | 50元 | 9,950元 |
10,000 | 1.000元 | 500天 | 0.25% | 25元 | 9,975元 |
10,000 | 1.000元 | 800天 | 0% | 0 | 10,000元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资源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资源供给与资源需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资源稀缺性愈发凸显,资源行业的长期投资价值逐步显现。对资源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煤炭与消费用燃料行业、铝行业、黄金行业、多种金属与采矿行业、贵重金属与矿石行业和新能源行业。新能源行业包括新能源生产行业、新能源技术设备行业、节能技术与设备行业和电池行业。
本基金主要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判断股票是否属于资源行业。对于新能源产业,本基金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新能源生产、新能源技术设备、节能技术与设备和电池业务的收入占比或利润占比达到30%的公司股票纳入新能源行业。对于其他资源行业,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但某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30%以上,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变更行业分类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如果中证指数公司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资源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也可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资源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的资产低于股票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行业配置策略
资源行业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之间的配置。
1)资源稀缺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的消耗量呈持续增长之势,但资源生产却受到资源禀赋、开采成本或环境保护等因素制约,因此资源品具有稀缺性特征。各资源品的稀缺性程度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盈利前景出现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资源稀缺性程度较高的细分子行业。
2)市场需求趋势
受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下游行业技术进步或可再生资源替代传统资源等因素影响,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市场需求趋势有所不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增长的细分子行业。
3)行业内部竞争态势
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竞争态势不同,导致各子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行业集中度较高、相对下游行业议价能力较强的细分子行业。
4)政府政策
资源行业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政府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价格管制政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外贸政策等。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所处的政策环境不同,有的受惠于政府政策,有的受制于政府政策。本基金将关注政府政策变化趋势,重点投资受惠于政府政策的细分子行业。
5)全球宏观经济因素
不同资源品价格对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反应存在差异。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对不同资源品价格变化的影响,以此作为对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进行配置的参考。
(3)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考虑以下因素对资源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资源禀赋与扩张潜力
资源禀赋与扩张潜力影响资源行业上市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动态分析上市公司资源储量、品质状况及通过加强勘探力度、收购兼并等方式增加资源储备的可能性,重点投资资源储量较大、品质较高且未来具备较大扩张潜力的上市公司。
2)管理能力
优秀的管理能力将提升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深入分析,重点投资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生产业务流程科学、规范,安全控制水平较高;重视成本管理,成本控制能力较强;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等。
3)研发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影响公司的长期竞争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研发实力强、能不断对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的上市公司。
4)成长潜力
公司成长性高,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性。
5)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力较大。
6)财务结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未来扩张带来负面影响。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资源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股利贴现模型(DDM)、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资源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细分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在各细分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各细分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对资源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资源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影响资源行业的因素带来的风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 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配置报告》,拥有资产配置的最终决策权。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①基金经理对影响资源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配置比例;
②基金经理从资源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③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开始前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