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 005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9,92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9,70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7%;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坚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三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149,876,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6%;反对14,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弃权39,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149,797,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1%;反对75,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弃权57,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49,84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4%;反对5,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78,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三条: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 〗上市。
现修改为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00 万股,于201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700 万元。
三、原章程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集中存管。
现修改为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四、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总数为26,7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同意149,840,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4 %;反对1,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88,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