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9日,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桑乐金”)收到安徽省合肥新安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两份,涉及本公司“远红外线便携式桑拿浴箱”(专利号:ZL201020199193.5)和“可拆式远红外线便携式桑拿浴箱”(专利号:ZL201020199192.0)两项实用新型专利。
本公司上述两项专利系于2010年5月17日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2月29日发布授权公告,本公司依法获得上述专利权。上述专利权自公告授权日至本公司收到通知书,间隔7个多月;截至目前,本公司仍合法享有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自然人方绍平针对本公司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要求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及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规定,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并在法律规定期间提供详细证据。目前,方绍平提出的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刚刚启动的一个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要经过实质审查,最终才能得出该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
若上述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本公司而言,由于该等专利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因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不影响本公司在产品上的合法使用,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本公司仍可对上述专利的技术内容补充完善后继续申请。
本公司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针对同一款便携式桑拿产品(产品型号为JYS-B5),2010年初开始正式生产该产品,目前仍处于小批量产销阶段。2010年,该款产品销售数量为2,197套,销售额为159.66万元,占2010年销售收入的0.81%;2011年1-6月,该款产品销售数量为1,277套,销售额为86.12万元(未经审计)。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律师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两项专利是否有效尚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判定,不影响桑乐金在产品上的继续合法使用;上述两项专利所保护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桑乐金收入比重很小,对桑乐金的经营业绩以及未来持续成长不构成重大影响,桑乐金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本公司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审理决议后将及时公告。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