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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资不能随意发次级债 相关管理办法正在修订
    2011-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贤佳

      

      缺乏融资渠道的险资不能再随意发行次级债过关。上周六,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1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切实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针对部分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将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改进次级债发债条件,加强次级债监督管理。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发挥资本约束对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监管机构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要抓住偿付能力充足性这根红线,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约束保险公司粗放经营,促进保险公司集约发展。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发布实施承保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标准,修订完善农业保险相关资产负债认可标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预测要求等监管规定,使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行业风险。

      同时,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专项定人跟踪分析、刚性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和部分产品等措施,要求公司限时整改到位;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域或者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及时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偿付能力措施;对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督促其增加资本金,防止杠杆率过高带来的风险。

      吴定富强调,要完善分类监管的制度机制,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要完善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修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指标、分类方法和评分规则等,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和分类监管系统,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机构风险状况。对风险程度较高、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严、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经营效益较差的公司,加大监管力度。

      为了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吴定富表示,要全面强化保险集团监管,加快建立符合我国保险集团发展实际的审慎监管指标框架,推动保险集团开展压力测试和风险评估,强化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防止风险高度聚积和传递。

      同时,要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作为防范风险的关键领域,严格执行资金运用监管的制度规定,增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继续整合保险投资管理政策,修订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实施细则,支持保险公司改善资产配置,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检查,重点检查保险机构落实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公司高管和投资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投资冲动。

      另外,还要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组织保险投资在线监测、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等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提高政策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

      “重点解决超范围、超比例违规投资问题,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违规投资现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吴定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