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方式认购。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即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重要提示
1.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0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3.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8:2的比率确认为增利A份额与增利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增利A份额与增利B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单独交易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A份额或者增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增利A份额或者增利B份额需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5.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 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和场内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8.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9.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期内预定的募集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它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10.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1. 场外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单笔认购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最高份额为99,999,000.00份,且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2.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用于投资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的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7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8.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0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增利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到期出现损失情况下,增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增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增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增利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和代码
场外简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
场内简称:海富增利
基金代码:162308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权证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1. 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2.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缩短基金的募集期。
若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3.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金额确定,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将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 <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M <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 <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标准计收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6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6.60/1.00=6.6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6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6份,其余0.6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6份。
例如:某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6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6.60)/1.00=9,946.96份
即:该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6.96份基金份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场外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内单笔认购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最高份额为99,999,000.00份,且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
(5)已购买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中登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募集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3. 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募集实行“末日比例配售”销售机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数额计算如下:
场外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场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其中场外认购申请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申请的确认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场外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和场内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份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的实际确认额低于认购申请额,因此,可能会出现认购的实际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正常受理)
2.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下转B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