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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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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1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是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基金净值,但过去走势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慎投资。

      投资有风险,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开放式基金风险。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纽约、伦敦、苏黎世、多伦多、香港、悉尼等发达证券市场上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基金净值会因为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QDII基金LOF模式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该类金融产品的目标是追踪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的走势,因此,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走势无疑是最大的风险因素。同时,作为一种基于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金融工具,因其交易制度、组织架构等也会带来一些特有的风险,包括: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净值风险、基金发行导致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上涨的风险、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保管风险等。

      (1)基金份额的净值受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影响巨大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的投资目标是尽量紧密反映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表现,这些ETF的净值与其所持有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值有直接关联。过去数年,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本基金投资于上述ETF,使得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将间接影响本基金份额净值。

      (2)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偏离其净值

      正常情况下,ETF交易价格随ETF份额净值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ETF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卖。ETF交易价格较ETF份额净值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可能会因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时间不一致等因素而受影响。本基金投资于上述ETF,基金份额净值随所投资的ETF资产市值的波动而波动。

      (3)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在发行过程中带来的影响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以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有多少基金份额被发行在外,就意味着相应有多少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被收入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在基金发行初期,授权会员为申购基金,必须大量买入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并存入保管人处,这无疑将提振对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现货的需求,造成短期内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上涨。当基金发行完毕,市场需求大量下降,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和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马上下跌。

      (4)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保管风险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所持有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的风险。相关ETF的托管人并不对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进行保险,保管人仅对其保管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业务实力情况进行适度保险,而且,托管人也不是保险合约的受益人。因此,若以上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损失真的发生,本基金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险保障。

      2、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以外币计价的全球市场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国内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是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6、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QDII基金LOF模式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可用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不足,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管局批准本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金价格的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如白银、铂金、钯金等)价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ETF。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可有效应对通货膨胀,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具有良好的避险功能,同时与传统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形成互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在确保流动性、方便性以及透明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选择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为投资者实现间接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的目的。

      四、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汇市、战争、主要国家货币和利率政策、贵金属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境外上市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长期持有结合动态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投资策略、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品种贵金属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在考察不同品种贵金属比价(如金银比价)相对其长期历史中枢偏离度的基础上,研究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并在确保市场容量和严格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不同品种贵金属交易所交易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组织架构合理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构建备选基金库。

      根据贵金属资产配置中所确定的不同品种贵金属ETF的投资比例,本基金进一步从流动性、跟踪误差、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选基金,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完成投资组合构建,并根据市场状况、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货币市场工具收益、风险和流动性情况,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投资策略。消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工具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目的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循谨慎原则,适度投资于部分衍生品(如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主要策略为低成本避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3、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研究员就不同品种贵金属的估值比较提交研究报告并讨论;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贵金属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贵金属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不同品种贵金属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基金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基金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伦敦金价格折成人民币后的收益率,伦敦金每日价格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人民币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伦敦金下午定盘价被世界黄金市场广泛接受为黄金基准价格。伦敦金定价分上午价和下午价两种,由于下午定价的时间为美国黄金市场、欧洲黄金市场、中东黄金市场和非洲黄金市场同时交易的时间,市场流动性最好,故一般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作为国际金价的基准价格。

      2、目前国际交易所黄金及贵金属交易基金中,黄金所占投资比重最大,黄金的价格走势对黄金及贵金属基金整体影响较大。

      3、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投资收益率与同期黄金价格走势的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主要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价格相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证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为保证基金交易的快捷,高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本基金的各项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