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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1-007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11]88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2.88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82,6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4,292,116.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8,347,884.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11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1年6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存储募集资金,不做其他用途,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100020129201105621,截止2011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日上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汽车钢圈及钢结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9950100100085890,截止2011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200,75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日上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套轻量化无内胎钢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0325001040020527,截止2011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47,606,892.62元(其中,超募资金为47,597,884.00元,银行截至2011年7月20日已结算利息为8,945.6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浙商证券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凌雷、孙报春可以在专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专户银行、浙商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