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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太工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1-11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一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1日,本公司接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我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2、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

      (2)案件的起因

      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额度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6月25日。同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与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贷款到期后,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1年5月21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9586643.75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近期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讼请求

      1)要求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所欠利息(截止2011年5月21日为4586643.75元,利息应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为止)。

      2)要求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案二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1日,本公司接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我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

      (2)案件的起因

      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4日、5日、6日分别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合同约定授信期限为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9月7日、2007年4月5日至2007年9月7日、2007年4月6日至2007年9月7日。同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与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贷款到期后,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但截止目前仍合计有贷款利息2863940.67元未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近斯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讼请求

      1)要求山西太原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所欠利息2863940.67元。

      2)要求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拴林、邢润英、张丽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份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民事起诉状》2份

      特此公告。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