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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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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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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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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11】884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26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2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300万 | 0.6% |
300万≤M<500万 | 0.3%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10万元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50份。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场外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场外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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