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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车追尾凸显保险业“软肋”
    公众投保意识亟待唤醒
    201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蕾

      7月24日下午,一位在“7·23”动车追尾事故中遇难的旅客家中,响起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电话那头是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家属在电话中被告知,因遇难旅客生前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而获赔一笔保险金。

      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障成分较少,故所获赔之实际数额仅比当初缴纳的保费高出几千元。较低的保额、较少的保障成分,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当下保险业的“软肋”——投资型险种当道,产品结构已现畸形。

      令人叹息的还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这个并不为广大铁路旅客所知晓的强制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保费随着票价“水涨船高”,保额却是20年如一日的2万元,定价机制存疑;20年来,相关部门从未公布过保费收入、理赔情况,将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抛之脑后。

      “7·23”事故,让我们陷入沉思:如何扩大保险覆盖面、如何扭转大众“重投资轻保障”的投保理念、如何满足公众的保障需求,这才是国内保险业发展与转型的宗旨所在。

      ⊙记者 黄蕾

      

      保额偏低揭畸形产品结构

      “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业第一时间启动了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十多家保险公司奔赴温州各大医院,逐一排查遇难客户,以便及时救援和赔付。其中,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向遇难者家属支付了预付保险赔款。

      然而,从保险公司已公布的出险客户和理赔情况来看,投保的比例并不高,所购买的险种也多以投资型保险、短期意外险等为主,这样的产品属性决定了获赔的保额并不高,保障程度偏低。

      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尤其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的银保产品,受到了大众的热捧。然而,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保户而言,这些产品并不是最理想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类产品的利润率不高;对于投保人来说,这些产品的保障成分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据有关媒体报道称,在此次动车追尾事故中,有一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客户购买的是一款银保分红险,三年所交保费约三万元,此次获得的赔款仅比其三年所交保费多出数千元。一位知名保险专家称,这些保障功能极低的理财产品,理赔金与客户所付保费没有多出多少,就是存单返还罢了。

      这一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所有的投保人,以及准备投保的人士,在购买和安排家庭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以保险保障功能为重,而不要过于重视保险的储蓄功能。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最应该购买的险种是意外险和纯保障产品。

      在此,建议大家可以首先考虑投保意外险,保费大致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之间不等,保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保险期限有一个月、三个月、一年等多种选择。具体种类有:少儿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综合意外伤害险等。对于上班族而言,交通意外伤害险相对比较简单,对于投保人的年龄一般没有太大限制,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投保,且很多都是卡式意外险,只需凭卡片上附带的密码登录保险公司网站就能激活保险。此外,保险何时生效也可以由客户自行选择。

      

      铁路旅客意外保险遭质疑

      除商业保险之外,此次动车追尾事故中,每位遇难乘客都应该从铁路部门拿到一笔赔款金。7月26日,动车事故达成首个赔偿协议,遇难者家属获赔50万元。这是经初步协商后的数字,但在专家看来,虽然铁路票价和航空票价有差距,但在生命面前不分贵贱,在考虑目前经济环境的前提下,至少应参照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

      但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按照铁路部门此前发布过的相关条例,每位遇难旅客得到的赔偿金竟然最多只有17.2万元。其中,15.2万元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万元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赔款。

      遭到专家质疑的正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根据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按照票价的2%收取保险费,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近2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巨大的提高和改善,尤其是近几年,铁路数次调整票价,相应保费亦水涨船高,但2万元的赔偿限额却没有改变。

      多位保险专家质疑说,“20年过去了,(铁路)票价涨了多少倍,为何保额仍然不变?定价依据是什么?其次,旅客缴纳的保费不同,但享受到的保额却是相同的,这是否有违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专家由此呼吁,至少应该提高保额。

      除对定价机制的质疑外,更多的市场人士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虽为强制险,但作为投保人的铁路旅客应享有更多知情权。比如,每年这部分的保费规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有多少?每年相关的理赔情况、赔偿总额有多少,是盈利还是亏损?

      据了解,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相关保费是由铁路部门核算代收后汇缴至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的。然而,由于早年中国保险业的变革(中国人保“分家”)等原因,铁路部门一直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行业自保,属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强制险种,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也不属于保监会监管的范畴。

      对于此险种的监管归口问题暂且按下不表,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此不合理的定价模式,理应废除或修正。

      按常理来说,强制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产品。2010年铁路客运收入为1344.91亿元,若以2%的保险费计算,2010年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达26.9亿元。国内保险专家郝演苏认为,无须动用往年保费积累,若对遇难者按照超过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赔偿,仅仅是去年保费收入就可轻易承受。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目前飞机、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已改为非强制保险,旅客自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一种趋势。我们不禁要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究竟还要不透明地“强制”多久?另外,是否还有其他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卖”的保险,隐身在我们周围?

      对于其他地方是否存在同样被“强卖保险”的问题,记者不敢妄加揣度,只是怀着深深的忧虑。在此,唯有提醒投保人特别注意:在购买长途车票、船票和景点门票时,切记要问清楚售票人员相关保险情况,如遇到被强卖“保险”或是手撕保险单,应立即向车站、景点等相关部门投诉,防止因保单上未记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导致的错赔、漏赔甚至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