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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25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下午3:00至2011年7月2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或“凯恩股份”)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田智强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744,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6 %。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41,150,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594,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3,336,78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15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弃权250,49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二)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43,300,78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

      反对443,69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43,336,58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15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弃权250,69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三)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

      表决结果:

      同意43,336,58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15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弃权250,69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四)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表决结果:

      同意43,336,58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15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弃权250,69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温慧律师、臧欣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