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从本月25日起,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核准、村镇银行组建的数量和地点等工作将不再由地方银监局“包办”。日前下发的一纸通知确定银监会将接手这些工作。
日前,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翔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
“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通知强调。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
但是,这位负责人坦言,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银监会表示,自25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