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阳光海湾纠纷
获法院受理
获法院受理
2011-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龙元建设今日公告,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9日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8月1签发的《民事裁定书》。
资料显示,龙元建设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了《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龙元建设称,该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宁波阳光陆续投入项目建设支持资金3.01亿元,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宁波阳光至2011年2月28日,并没有合法取得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600亩;其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根据公司了解也没有达到3亿元人民币,即宁波阳光不能满足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提供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转为公司对其股权出资的条件。
根据约定,由于宁波阳光不能满足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入股应满足的条件,宁波阳光就应该立即归还原告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款项,并终止协议书。但宁波阳光并没有主动归还,香港阳光和新加坡阳光也未主动履行其担保责任。由此,龙元建设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向公司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表示,将通过本次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利,以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