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1-021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3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22楼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吕小平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958,282,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5%;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公司股份15,485,84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1.6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以2010年底总股本1,062,124,800股为基准,按每10股送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送红股,于2011年6月14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593,187,2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062,124,800元变更为1,593,187,200元。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58,282,647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958,282,64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15,485,84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62%;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章程》修正案
因公司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总股本由1,062,124,800股增加至1,593,187,200股,送股于2011年6月14日实施完毕,现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一、公司章程第7条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212.48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318.72万元”
二、公司章程第21条原文作部分修改,原文第(一)至(七)款内容不变,原文第(八)款修改为:
“(八)2008年3月31日,公司经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实施了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10股的派送红股方案,股本由原来的53106.24万股增至106212.48万股。
2008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06212.48万元。”
增加第(九)款内容:
“(九)2011年4月20日,公司经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实施了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5股的派送红股方案,股本由原来的106212.48万股增至159318.72万股。公司总股本为159318.72万股,注册资本159318.72万元,公司股本结构为:
1、非发起人境内法人股94596.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8%:
其中: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3772.8万股,占58.86%;
常州市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6.88万股,占0.32%;
常州市宜煜铸造有限公司:316.8万股,占0.20%
2、发起人境内法人股443.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其中:常州市武进湖塘邱墅铸造厂:316.8万股,占0.20%;
江苏万盛铸造有限公司:126.72万股,占0.08%。
3、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64278.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4%。”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58,282,647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958,282,64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15,485,84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62%;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