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1-03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39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17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0]第100400013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10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地点的议案》,同意原“中山新增项目”变更为江门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洁柔”)具体实施;原“唐山新建项目”变更为唐山分公司实施2.5万吨新建产能,成都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天”)实施新增2.5万吨产能。同意新增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江门洁柔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城区支行开设的44001780302053003202账户;同意成都天天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孙文支行开设的2011028029200061977账户。
公司2011年7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门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3,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江门洁柔进行增资(其中3,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增加到15,000万元,本次增资的资金全部用于“江门洁柔新增年产7万吨高档生活用纸及深加工项目”建设。同意使用募集资金7,172.1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天进行增资(其中2,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172.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本次增资的资金全部用于“成都天天新增2.5万吨高档生活用纸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江门洁柔、成都天天连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江门洁柔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01780302053003202 ,截止2011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4,118,117.92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增年产7万吨高档生活用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成都天天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1028029200061977 ,截止2011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72.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扩建年产2.5万吨高档生活用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若愚、杨勇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分别向公司、成都天天和江门洁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唐山分公司和江门洁柔一次或12 个月以内每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并将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安信证券。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