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1月,露露股份向承德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购买了露露集团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露露股份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露露股份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股份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露露股份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修订)》第3.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