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59 证券简称:万向钱潮 编号:2011-027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58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9.2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5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21,98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验(2010)8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的相关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本期公开增发时的路演及财经公关费2,200,0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调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182,418.00万元。
经2009年8月12日召开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增年产840万支等速驱动轴总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三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市场布点,提高占有率以及更有效更直接的贴近目标市场,经2010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万向重庆空港工业园区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万向钱潮重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实施“新增年产840万支等速驱动轴总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300万支扩能规划,规划总投资41,495万元,2013年完成全部投资,其中一期先实施120万支生产能力。一期120万支等速驱动轴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3,110万元,2011年底前全部实施完成。万向钱潮重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投资资金全部使用本次公开增发的募集资金,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逐步到位。万向钱潮重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万向钱潮重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路支行(下称“乙方)、本次发行保荐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和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丁方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400188000093772,截止2011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207,128,139.20元(含存单)。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新增年产840万支等速驱动轴总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086129024889706。丁方将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资金需求情况分次逐步将41,495万元募集资金转移至该募集资金专户。丁方转移募集资金的同时转移“300万支的等速驱动轴产品扩能计划”至甲方。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向甲方转移上述“300万支的等速驱动轴产品扩能计划”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丁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薇、金碧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